第 1 條(目的)
本協議旨在規定Exodus ENT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最愛豆名人”)提供的“最愛豆名人”服務的使用相關,公司與會員之間的權利、義務及責任事項,以及其他必要事項。
第 2 條(術語定義)
本協議中所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:
①「服務」指無論終端設備(PC、智慧型手機等)類型如何,會員可使用的“最愛豆名人”服務。
②「會員」指接入公司服務,依本協議與公司簽訂使用合約,並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務的客戶。
③「使用者ID」或「會員ID」係指會員為識別身份並使用服務所輸入或註冊的電子郵件地址。
④「密碼」係為了確認使用公司服務的使用者與註冊者一致,以及保護會員權利,由會員自行設定的由字母或字母與數字組成的組合密碼。
⑤「個人資料」指會員為使用服務所輸入的資訊及好友輸入的問題回答等,記錄於服務個人資料項目中的個人資訊。
⑥「發布內容」或「內容」指會員在使用服務過程中,在服務平台上發布的符號、文字、語音、聲音、圖像、影片等資訊形式的文章、照片、影片及各類檔案與連結等。
⑦「愛心」指用於表達對內容或喜愛藝人表示好感的“按讚”權利。愛心依據營運政策限制數量,並可能依特定週期重置。
第 3 條(協議的公告與變更)
① 本協議透過在服務頁面上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會員後生效。
② 公司可在不違反《條款規制相關法律》、《電信基本法》、《電信事業法》、《資訊通信網使用促進法》等相關法律的前提下,對本協議進行修改。
③ 若公司修改協議,將註明適用日期及修改事由,並於修改適用日前7日以上,在首頁及相關頁面公告現行協議與修改協議。若涉及會員權利義務的重大變更,則提前30日公告。
④ 會員有權拒絕變更後的協議,並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表達拒絕意見。若會員明確拒絕,公司可在提前通知的基礎上,於15日後解除與該會員的合約。若會員未明確拒絕或於適用日後繼續使用服務,則視為同意變更協議。
第 4 條(協議解釋)
① 對於本協議未規定事項,適用《條款規制相關法律》、《電信基本法》、《電信事業法》、《資訊通信網使用促進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。
② 若會員與公司之間另行簽訂個別合約使用服務,則優先適用個別合約。
第 5 條(使用合約的成立)
① 服務使用合約(以下簡稱「使用合約」)由希望使用服務者同意本協議與隱私政策並申請註冊,且經公司承認時成立。
② 服務使用申請人點擊「同意」按鈕即視為同意本協議與隱私政策全部內容。
③ 原則上公司應接受申請者的註冊申請,但在以下情況可拒絕或事後解除合約:
- 申請人曾因違反協議被取消會員資格;
- 使用非本人實名或盜用他人名義註冊;
- 提交虛假資訊或未按公司要求填寫必要內容;
- 14歲以下兒童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輸入個人資訊;
- 其他因申請人責任導致無法批准或違反相關事項的情況。
④ 會員使用付費服務時,應於支付費用後使用;付費服務合約以「購買完成」頁面為成立時間點。
⑤ 若服務設施不足、存在技術或營運問題,公司可暫緩批准。
⑥ 若依第②項與第③項未批准註冊申請,公司原則上應通知申請人。
⑦ 使用合約的成立時間以公司於註冊流程中顯示「註冊完成」之時為準。
⑧ 公司可依政策對會員進行等級劃分,針對內容發布、刪除、愛心發放等設定差異化使用權限。
第 6 條(服務使用申請)
① 欲註冊為會員並使用服務的使用者,需向公司提供電子郵件等公司要求的資訊。若未填寫真實資訊,使用者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,服務使用亦可能受限。
② 服務在無需實名驗證的情況下可使用,但若後續服務需實名認證(如I-PIN等替代居民登錄號方式),則必須完成驗證。未實名註冊者無權主張相關權利。
③ 若透過不正當方式或目的申請註冊(如盜用他人資訊),其ID可於無事先通知情況下被刪除,並可依相關法律受到處罰。
第 7 條(個人資訊保護義務)
會員所提供的所有資訊均依照隱私政策處理,公司蒐集和使用資訊的行為也受該政策約束。會員透過使用本服務,即視為同意公司按隱私政策所述蒐集和使用其資訊。為向會員提供服務,公司可能需發送相關公告及行政性通知。
第 8 條(會員對ID及密碼的管理義務)
會員應妥善保護與管理其在服務中設定的密碼。公司建議設定包含大寫字母、小寫字母、數字與符號的強密碼。對於因未遵循此建議導致的任何損失,公司不承擔責任。
第 9 條(對會員的通知)
①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,公司可透過會員指定的電子郵件等方式發送通知。
② 針對全體會員的通知,可透過服務內「公告」欄位持續發布7日以上以代替個別通知。
第 10 條(公司的義務)
① 公司不得從事法律與公序良俗所禁止的行為,並應盡最大努力持續、穩定地提供服務。
② 公司應配置安全系統保護會員的個人資訊(包括信用資訊),並公布與遵守隱私保護政策。
③ 若會員提出合理的意見或申訴,公司應予以處理,並透過留言板或電子郵件告知處理過程及結果。
④ 公司應在付費服務的初始畫面、包裝、FAQ等位置明示以下資訊:
- 付費服務名稱
- 服務內容、使用方法、費用、付款方式及其他使用條件
- 可使用設備及所需最低技術規格
第 11 條(暫停服務或解除合約)
① 會員不得從事以下行為:
- 註冊或變更時提交虛假資訊
- 盜用他人資訊
- 變更公司發布的資訊
- 傳送或發布非公司規定的資訊(如電腦程式等)
- 侵犯公司及第三方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
- 損害公司及第三方名譽或妨礙其業務
- 向公司公開或發布猥褻、暴力性資訊、影像、聲音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
- 未經公司同意,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服務
- 其他非法或不當行為
② 會員應遵守相關法律、本協議規定、使用指南及公司通知的事項,不得從事妨礙公司業務的行為。
第 12 條(服務提供等)
① 原則上,服務全年無休,每日24小時提供。
② 若因電腦等資訊通信設備的維護檢查、替換、故障、通信中斷或營運上的正當理由,公司可暫時中斷服務,並透過第9條規定的方式通知會員。如因不可抗力無法提前通知者,事後可進行通知。
③ 公司在必要時可進行定期維護檢查,定期檢查時間以服務頁面上公告為準。
第 13 條(服務變更)
① 公司如有正當理由,可基於營運或技術需求,變更全部或部分服務。如服務內容、使用方式、使用時間等發生變更,公司應提前7日以上,在服務初始頁面公告變更理由、內容與實施日期。
② 公司可基於政策及營運需要修改、中斷或變更部分或全部服務,除非相關法律另有規定,否則不對會員做特別賠償。
第 14 條(資訊提供及廣告投放)
① 公司可透過服務公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會員提供各種資訊。
② 同意加入「最愛豆名人」服務即視為同意接收郵件。
第 15 條(發布內容的著作權)
① 會員在服務內發布的內容,其著作權歸該內容的創作者所有。
② 會員發布於服務內的內容可能會顯示在搜尋結果、服務或相關推廣中,必要範圍內可進行部分修改、複製、編輯。公司將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,會員可透過客服或服務管理功能隨時刪除、排除搜尋結果或設為隱私。
③ 公司若欲透過第2項以外方式使用會員內容,應透過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方式事先取得會員同意。
第 16 條(會員內容的責任)
① 若公司判斷會員發布或傳達的內容符合以下任一情形,可不經事先通知即採取臨時處理、刪除或拒絕發布等措施:
- 誹謗公司、他人或第三方,損害其名譽
- 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
- 內容涉及犯罪行為
- 侵犯公司或他人著作權等權利
- 引發政治、宗教糾紛,或違反法律及他人權利
- 發布無關或未經許可的廣告、促銷內容
- 偽造他人資訊,或擅自竄改輸入資訊
- 重複發布相同內容,違背發布目的
- 屬於《資訊通信網法》或《青少年保護法》中認定為有害媒介物的內容
- 違反相關法律及公司使用指引的內容
② 公司可為各項服務另行制定具體使用指引,會員應依其進行內容發布(含會員間傳達)。
第 17 條(內容管理)
① 若會員內容違反《資訊通信網法》或《著作權法》等法律,權利人可依法請求中止發布或刪除,公司及會員應依法採取相應措施。
② 即使未接到請求,但如存在明顯侵權理由或違反公司政策及法律,公司亦可依相關法規採取臨時處理等措施。
第 18 條(權利歸屬)
服務中的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歸發布會員所有。但依投稿或合作協議提供之內容除外。會員於「最愛豆名人」中發布內容,即視為授權公司使用該作品。公司僅授予會員於既定使用條件下使用帳號、ID、內容等之使用權,會員不得轉讓、出售、設定擔保等。
第 19 條(會員解約、解除等)
① 會員可隨時透過帳號管理選單申請註銷,公司應依法立即處理。
② 若會員解除合約,除公司依相關法律及隱私政策需繼續保留資訊之情況外,所有資料將立即刪除。
③ 會員解約後,其帳號中所有註冊資料一併刪除。
第 20 條(使用限制等)
① 若會員違反協議義務或妨礙服務正常營運,公司可依次採取警告、暫停、解約等限制措施。
② 即使未依前款程序,如違反《居民登錄法》冒用名義或付款、違反《著作權法》及《電腦程式保護法》等相關法規,公司亦可直接採取措施。
第 21 條(因發布內容問題導致的會員損害賠償)
公司將依據《數位內容使用者保護指引》處理因內容缺陷等造成之會員損害賠償相關標準、範圍、方式及程序。
第 22 條(付費內容的購買、使用期限及使用)
① 會員於「最愛豆名人」服務中購買之付費內容,僅限於下載或安裝該應用程式之裝置上使用。
② 付費內容的使用期限依購買時明示之有效期。但如依第13條第2項服務中斷,未標示使用期限者,其有效期截至服務中斷公告所示之日期。
第 23 條(撤銷購買)
① 與公司訂立付費內容購買合約之會員,可自購買日與可使用日起孰晚算起7日內,無需支付手續費或違約金即撤銷購買。
② 在以下情況,會員不得違反公司意願撤銷購買,並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:
- 購買後即時使用或安裝之內容
- 附帶優惠內容中,該優惠已被使用者
- 一經開啟即視為使用或達成效用之內容
- 經由贈送、活動、免費取得或使用中獲得之內容
- 套餐內容中部分已被使用或適用者
③ 對於無法撤銷之內容,公司應明確告知並提供試用版本(如限時、體驗版等),或透過提供詳細資訊保障會員之撤銷權。若未履行此義務,即便屬第2項情況,會員仍可撤銷。
④ 若購買內容與標示、廣告不符,或履行與合約不一致,會員可於購買日或可用日起3個月內,或知悉日起30日內撤銷。
⑤ 依第1至第4項完成撤銷時,公司應立即回收內容,並於3個工作日內退款。逾期退款時,應依《電子商務法》及其施行令第21條之3支付遲延利息。
⑥
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付款時,未成年人或其代理人得申請取消。但若已在允許處分範圍內,或因欺瞞致使公司誤信其為成年人,則不得取消。是否為未成年人,將依裝置、付款資訊或付款工具持有人判斷,公司可要求提供相關證明。
⑦ 未成年人若締結需付款之服務合約,公司將告知其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。如未取得同意,未成年人或代理人得取消合約。但若使用獲授權財產,或因欺瞞致對方誤信其為成年人或已獲得同意,則不得取消。
⑧ 公司於收到相關證明文件後,將儘速完成退款。
第 24 條(誤收費的退款)
① 發生誤收費時,公司將進行退款。若因會員過失所致,合理費用由會員負擔。
② 透過App進行之付款,依開放市集營運商的支付方式處理,如發生誤收費,應向公司或營運商申請退款。
③ 退款方式依設備作業系統及市集或公司退款政策辦理。
④ 因下載App或使用網路產生之通信費(通話費、流量費等)不予退款。
⑤ 退款流程依設備系統類型,按營運商或公司政策進行。
⑥ 經由非付費方式取得或透過內部/外部活動免費提供之內容,不屬退款範圍。
⑦ 公司為處理退款,得聯繫會員並索取所需資訊,自收到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退款。
第 25 條(責任限制)
①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提供服務時,公司不承擔責任。
② 因會員自身原因造成之服務使用障礙,公司不承擔責任。
③ 對會員於服務中所發布資訊、資料、事實等之可信度及正確性,公司不承擔責任。
④ 因會員間或會員與第三人間透過服務發生之交易,公司不承擔責任。
⑤ 對於免費提供之服務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公司不負任何責任。
第 26 條(準據法及管轄法院)
① 公司與會員間發生之訴訟,以大韓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② 公司與會員間發生之爭議訴訟,應提起於《民事訴訟法》所規定之管轄法院。